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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影视版权登记办理过程是怎么样的?
作者:吉林晓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4 08:14:46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哪些方面?
大家都知道,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否则将涉及侵权。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却可以不经同意就使用。而这就涉及到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具体有哪些方面呢?现在就由长春著作权登记小编来告诉你吧。一、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
1、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时,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点评一件毕加索的的绘画作品,采用了诗人赞美的诗句。
2、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3、因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
4、报道时事新闻时,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6、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7、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著作权可以为债务做担保吗?读完本文你就懂!
大家都知道,债务都是需要有担保的,不管是物还是人。有人会有疑问,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是否可以为债务做担保呢?面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的内容相信可以解答这个问题,赶紧看看!
一、著作权可以为债务做担保吗?著作权可以用来作为债务的担保,是因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著作权作为债务的担保的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即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还债,债权人有权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全部价款优先偿还债券,其中债权人即成为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著作权人则成为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和范围的著作财产权则称为质物。著作财产权的质押在我国担保法中属于权利质押,不仅当事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且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著作权担保质押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出版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软著类的有效期多久
一、软著类的有效期多久
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50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三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即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五十条,规定了进行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内容: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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