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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美术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吉林晓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4 08:00:42
著作权侵权法律特征
我国的法律对于规定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一旦是侵犯了我国规定的权利的话,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著作权也是如此,那么著作权侵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呢?
著作权侵权法律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
著作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著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版权即我们所说的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维权的一个方式,对于很多的创作作品,有很多价值都比较大,当然也就极容易被窃取。想要能在被侵权后能有一些维权的依据凭证,那么进行相关作品登记就非常重要。在哪儿能登记版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版权服务平台怎么登记版权的知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版权服务平台怎么登记版权长春版权登记的作品?
1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比如网络游戏里的游戏角色、游戏场景、游戏服装等;
2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比如如火如荼的网络小说、微信公众平台等自媒体平台上的原创文章等;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比如经典的《红色娘子军》、杨丽萍的《雀之灵》、《月光》、《两棵树》、《云南映像》等舞蹈作品,舞蹈达人自创的独特舞步也可以登记为舞蹈作品,比如迈克尔杰克逊的经典太空舞步等。其他作品还包括计算机软件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汇编作品等。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只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法律效力完全一样。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著作权登记是作品确定权利归属的简易方式以及著作权成立的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被记载的事实或行为就推定为真实的,包括作品的创作人员、创作时间、发表的时间地点等;
2.经过登记的作品在维权时,如涉嫌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和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都以著作权登记证确定登记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维权方式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著作权管理部门,诸如:国家版权局,各省、市版权局等,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处理。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起诉。
软著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软件现在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不管是手机还是电脑,使用时都是基于软件。而软著就是一种著作权的保护形式,但是有保护就有侵权。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软著侵权行为。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声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演示、修改、翻译、注释、应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使用系统中安装和应用他人软件。
4、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掠夺了正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利润,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明显,也最为公众熟知。
5、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经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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