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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吉林晓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2 08:21:18
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中的众多权利中,出租权是其中之一,但很多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所以小编这里再次为大家讲解下著作出租权及其拥有的特征。
一、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所谓著作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特征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电影通常由语言、故事、结构、思想、角度、情绪和镜头等元素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通常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等要素。电影开拍之前首先要有一个剧本,然后演员在导演的指导下来演绎剧本中的故事情节,进行剪辑、配乐、混音和出字幕等后期制作,最后就是发行。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师和音乐作词、作曲人等都参与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那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作品类型,这是因为摄制电影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同时,电影作品的参与人基本上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如何协调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是解决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问题。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考虑到制片人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和发行这整个商业运作中,投入了巨额资金,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从理论上讲,是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另外,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著作权法》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享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创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文艺工作者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建立起版权保护的意识,通常是在写作完之后马上进行版权登记,而其中剧本版权登记又是属于那个类别的呢?剧本版权如果是纯文字的话,就是属于著作版权登记的范畴,所以如果你的纯文字稿件的话,可以首先了解著作权版权登记的相关知识,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方便大家更好的准备相关资料,进行自己的剧本版权登记。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剧本版权登记
一、剧本版权登记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1、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
3、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省市版权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当地颁发的。
当地颁发的证书与国家颁发的证书在证书样式不同外,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
二、剧本版权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缴纳申请费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5、初步审查
6、下发登记证书
三、剧本版权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作品长春版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权利保证书
4、作品的样本(提交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5、作品说明书(需要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
6、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我的剧本版权登记的相关流程以及资料的介绍,按照以上的资料去准备材料让你的作品得到保护吧。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计算的,让大家能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著作权保护期限1、作品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印权、发行权、出租权、权表演权等的权利,保护期是作者终生或者作者死亡后50年。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相关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表作品后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后50年不发表的,不受著作权保护。
4、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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