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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文字著作权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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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文字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吉林晓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08:56:25

随着目前软件著作权代理市场需求的明显提高,近些年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不少客户有著作权代理的现实需要,但由于之前缺少相应的选择经验,导致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如何准确选择,一般来讲,选择一家优质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代理经验。代理经验情况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考虑的首要事项,服务案例情况可有效反映一家代理机构的行业经验,建议大家实际考察时,应详细考察机构的服务案例情况,如果案例较多,且比较符合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则建议大家优先考虑。

第二,代理口碑。口碑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详细考察的事项,建议大家可先期在网上浏览该代理机构客户的整体评价情况,也可咨询身边的客户,如果该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以往的客户评价普遍较高,则该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相对而言值得大家信任,建议大家重点参考。

第三,代理价格。实际价格情况也是大家选择时不容忽视的参考要素,一般来讲,市场价格与代理服务质量成正比。建议大家具体考察时,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而轻易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避免后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金钱损失和时间浪费就得不偿失了。

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支付规定的报酬,指出作品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而无需征得作者同意或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限制的权利范围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依法承认和保护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财产权,其限制的对象仅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权利,即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或者许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权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使用的目的不同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利,使用人随时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并且在使用的数量和次数上无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业性,凡是以营利或者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己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有需要符合的条件。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申请版权登记应该怎么做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版权(著作权)的产生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

版权登记机关主要有哪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二、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计算机软件长春版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是什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专有可合同、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什么关系软件著作权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关于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三、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是便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带有强制的行政命令色彩,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的,而且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烦琐的,现在著作权登记已经不再是强制的要求,但是著作权登记还是有一些现实的意义。1、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软件著作权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2、税收优惠的依据软件著作权法规定: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3、技术出资入股软件著作权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既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而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四、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这个问题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先后颁布过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一个是1992由当时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布的,一个是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颁布的,两个都是有效的,一个是: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一个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根据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管理著作权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