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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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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吉林晓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00:52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类型主要有商标、专利以及版权(著作权)三种,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过,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同时将版权进行登记,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详情可查看《商标版权化竟有这么多好处?难怪那么多企业要将商标标志登记为版权了》。

商标权和版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由此可见,有时候商标的内容其实是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要求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这些内容没有注册商标,其实我们可以先通过版权登记的形式进行保护。那么以著作权的形式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第一,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说,防止其他人将该商标注册以及禁止其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而将该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非法复制,当然也就能够禁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和申请注册。

第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无须履行任何登记程序,而且作品的保护期限很长,一般都能满足保护该未注册商标的需要。作品的保护期一般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50年,这么长的期间足以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完成商标的注册。

凡事有利就有弊,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存在以下弊端:第一,著作权只能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的复制,难以防止他人利用与该商标相似的商标。著作权保护作者的复制权,即通过控制他人复制来保护作品,对未注册商标来说,复制未注册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他人制造与该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其他人变更标识中一些细节部分都可能成为一项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能有效地制止他人将该未注册商标变更标识后申请注册,也不能有效地禁止他人将这种变更后的标识投入使用。而商标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即使两幅作品不同,只要它们之间具有相似性,消费者就可能产生混淆。因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难以有效地防止他人“仿冒”该未注册商标标识,相反,如果有人将可能与该未注册商标混淆的商标申请注册,他有权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二,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只能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如果其他人是以正当手段申请注册,那么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还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第三,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不一定是未注册商标这一作品的作者,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很多时候,企业都是请专业人士专门设计企业的商标标识,或者直接利用他人已有的作品作为商标,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使用该作品作商标的企业并不是该作品的作者,它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他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人提起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其优点也有缺点。在具体的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著作权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未注册商标。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注册商标与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只是对产品外表进行的设计。

如果未注册商标申请了外观设计,那么可以依据该专利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但利用外观设计保护未注册商标也有其缺陷,该专利权需要申请,该权利的保护期比较短,并且要求具有新颖性,相对来说,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可能性比较小。

现在的时代是一个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财富的时代,比如知识产权赚钱十分常见的方式便是通过版权转让来进行。很多的版权转让都需要按照相关的转让程序进行,并且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版权转让的方式方法一:版权买卖将自己的版权以等价的酬劳交换,俗称版权买卖。当然,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方法二:版权交易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方法三:版权赠与版权赠与指将自己的版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方法四:版权遗赠版权遗赠指是指转让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版权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受让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版权转让的费用版权转让所需费用:登记1年内转让:900元/件;登记3年内转让:1000元/件;登记5年内转让:1100元/件;登记10年内转让:1200元/件;注:以上费用包含版权局收取的官费和查询费。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如下: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人包括有哪些?

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1、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2、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作品长春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